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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意见
日期:2022-02-19 11:43:35    点击:
在阅读本案卷宗并找到王某详细了解情况,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之后,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王某与杨某发生纠纷当天的经过如下:王某、司某、杨某同为时正兴测绘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正兴)员工,司某系王某的妻子。杨某与王某各自带领一个团队承揽业务,二人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
         事发前,杨某将时正兴公司发放给王某的奖金领走,一直没有归还给他。 2012年12月17日下班时,王某、司某与杨某协商奖金归还事宜。在双方交涉过程当中,杨某拒绝归还王某的奖金,且态度恶劣,主动将双方矛盾升级,率先动手抓住司某头发,用拳头击打司某头部,致使司某头皮脱落、头部、手部淤青。随后,杨某用拳头砸王某后脑。王某在一气之下用扫描仪击中杨某面部,致使杨某面部受伤。其后,王某、司某将杨某送至医院治疗,并为其预付了1万元医药费。由于缺乏证据保全意识,王某、司某没有对自己身上的伤势进行医治,更没有及时提出法医鉴定申请。
      2013年3月28日,王某被刑事拘留,4月1日,杨某与司某在时正兴单位领导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①王某、司某二人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4万元;②王某申请辞职;③王某、司某不再追究杨某侵占王某的17600元奖金;④杨某出具刑事谅解书,不再追究王某任何责任。
      一、本案事出有因,杨某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1、整个事件的起因是因为杨某恶意侵占王某的奖金事发前,杨某将时正兴公司发放给王某的奖金领走,一直没有归还给他。
      2、协商过程中,杨某主动将双方矛盾升级王某、司某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与杨某协商退还奖金事宜。然而,杨某非但没有积极的化解双方矛盾,反而是态度蛮横,率先动手打人将双方矛盾升级。
      3、杨某率先动手对王某、司某造成伤害杨某抓住司某头发,用拳头击打司某头部,致使司某头皮脱落、头部、手部淤青;又用拳头砸王某的后脑,其行为对王某、司某造成了伤害。由于王洪等、司某没有证据保全意识,即没有在医院治疗伤势,也没有申请法医鉴定,也就没有留下相关证据。
       二、王某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整个事件过程中可以看出,奖金被侵占的王某没有主动挑起事端,而是试图通过正常的协商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杨某率先动手的情况下,方才一气之下用扫描仪击中杨某面部。这与王某主动追打杨某相比,主观恶性要小的多。同时,在杨某受伤后,王某主动将杨某送去医院治疗,并预付了1万元医药费,这足以说明王某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王某认罪态度好,悔罪诚恳在侦查机关,王某如实陈述了案件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此外,王某、司某已经赔偿杨某各项经济损失16万7余元(包含①预付医药费1万元;②《和解协议》赔偿杨某14万元;③免除被杨某侵占的奖金17600元)。王某、司某对杨某的赔偿额远远高于正常应给予杨某的赔偿,完全弥补了对杨某造成的损害。
    四、王某本性善良,没有犯罪前科王某本性善良,多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综上所述,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杨某有过错在先且王某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的损失。希望人民法院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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