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某(时年18岁)与其男朋友交往期间怀孕,后二人分手。2012年2月,廖某某到东莞市某厂打工。2012年7月8日1时许,廖某某在该厂员工宿舍三楼冲凉房2号房内自然分娩,产下一名男婴。后廖某某将该男婴遗弃在冲凉房地板上,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独自回宿舍拿毛巾到冲凉房4号房将身上的血迹洗掉,然后回到宿舍睡觉。当日15时许,该男婴在冲凉房2号房被发现已死亡。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赶到员工宿舍将廖某某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将初生婴儿遗弃在冲凉房内的行为可能导致婴儿死亡的结果,仍予以放任,最终致亲生婴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少女未婚先孕产子后遗弃新生婴儿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某怀孕后只身一人到外地打工,在工厂宿舍自然分娩婴儿后将其遗弃,致新生婴儿因未得到及时照料而死亡。廖某某的经历固然有值得同情的一面,但婴儿是无辜的,生命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作为一名成年人,不论因何种原因生育子女,对新生婴儿均负有妥善照料的法定义务。否则,因漠视生命,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必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